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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期各民族的法律

【巴比倫人】

  巴比倫的城市促成製造業的發展及商業的興盛,進而成為當時最大的貿易中心,故須要有靈活的契約法適應商業活動。
  巴比倫最初為僧侶政治,但後來轉往給國王和首領。於漢摩拉比王出現後,以嚴明的紀律成為其統治各邦的手段(參漢摩拉比法典)。
  巴比倫法的公法是以國王為元首,是最高級僧侶及神的代表,國王不承認其為法律的制定者,但他監督法律並解釋法律,並認為制度是神設計的。法律是由城市保護神傳遞給國王的。
  巴比倫的制度適用於來此地的異邦人,無人有異議。
  交易以貨幣給付,故可能出現投機契約。
  不同城市間會有擺渡營業稅,且對私有土地有收稅。有土地租賃的規定,約定權利義務為一方支付租金,他方使用土地,但有附工具時不得轉移或毀損。房屋租賃可約定自八年或十年後房屋歸地主所有,
  僱庸的形式與工資由法律定之。契約成立都由書記或代筆人(如公證人)起草,如果爭議應交由國王裁決。
  家庭法部分,家長代表家庭,擁有財產。夫妻結婚亦以契約定權利義務,並為一夫一妻制,且有妻子的通姦罪。收養小孩是普遍的,而且會限制子女不得找本身父母。
  對等報復法仍然是處理損賠的規則。
  證人單獨出庭,但無法取證時可以使用神裁法來取證

【猶太人的法律】
  猶太大法主要呈現的依據在於聖經的記載。猶太人實行父系和部落組織,有相當的家庭制度,但有個人責任。亦即,父親不應為子之過錯而被處死,而子亦不因父之故被處死。
  聖經規誡以十誡最為有名。
  第一至三條與一神教有關
  第四條的休息日表現了
  第五條尊重父母、第六條不可殺人、第八條不可竊盜與現今的法律概念相近
尤其在第六條實踐上區分了謀殺、義憤殺人與過失殺人,佐以個人責任制度將刑罰更細緻化。
  第七條禁女性通姦體現了早期對於女性的不公平,可能也有點混淆個人人性尊嚴與財產排他權的概念,但也顯示了配偶權的觀念。
  第九條要求誠實,可能也在現今的程序法規上有所體現。
  第十條要像愛自己一樣去愛鄰人,以現在來看雖然是訓示規定,但可能才是解決紛爭最偉大最有預見性的真知灼見。


【希臘人的法律】
  希臘最有名的就是雅典政治產出的立法權。立法預先設置了軌道,做成將來事件發生時應依循的道路。這時期也是法理學受到熱烈討論的時期。雅典認為他們造出來的法律還是表章一個普世的原則,對此處的人而言,法律的意圖與目的是正義,崇高且有益的。法律必須遵守,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這是神賜的禮物,由智者創設的,是城市中每一個人一致同意的規則(參德摩斯梯尼的講詞)。
  希臘人很真誠的相信每個人都應該能理解法律,並為撼衛自己的權利,且不懂分辨善惡的人無權在國家中享有權利。因此無論是實務或是學者(如柏拉圖)均不喜歡律師的出現,只是允許不太擅於言詞的人民可以找辯士代提出書狀。
  雅典在審判時則完全交由公民陪審團進行審判。但有部分學者(如亞里斯多德)認為在法律因普遍性而對於個案有缺失時,仍應有所糾正。

【羅馬人的法律】

羅馬人相對於希臘人不同的地方在於,羅馬人相鼓勵律師此一職位。相對於認為每個人都能理解法律的希臘人,羅馬人讓律師辯論法理以及為當事人主張權利。此方式大幅度地促進了法律的發展。現在有相當多的親屬、財產法律概念都是在羅馬時期建立的。

此外,因為羅馬管理城邦眾多,故羅馬人也致力於尋找一個通案的規則。

然而,羅驗的法律在私法發展雖眾,但在公法上仍有所不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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