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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著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

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,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語文著作包括詩、詞、散文、小說、劇本、學術論述、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。而標語及通用名詞,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,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。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,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;所謂之精神上作品,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,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,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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