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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○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三號
...又按判決,除別有規定外,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,民
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上訴人於原審一○三
年五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始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提出民事陳
報狀主張陳○○係○○集團人頭,其所為之買賣契約乃規避農業
發展條例規定及違背農地農用原則等情(原審卷第二二四至二二
五頁),惟該陳報狀內容既未經言詞辯論,原審未於判決理由予
以說明,並無何違背法令可言。上訴人於第三審上訴理由中再援
引上開陳報狀為爭執,核均屬新防禦方法之提出,依民事訴訟法
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,本院不得審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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