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單位: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發文字號: (88)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
發文日期: 民國 88 年 02 月 19 日

勞動基準法 第 15、16 條(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)
要 旨: 勞雇雙方基於業務需要,可否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疑義
全文內容: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」,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。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,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,該部份約定無效,無效部份,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。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,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,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,係優於法令,自可從其約定。


發文單位: 內政部
發文字號: (76)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
發文日期: 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
勞動基準法 第 15、16、70 條(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版)
要 旨: 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,屬違約行為
全文內容:
一 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,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,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,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二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。」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,係屬違約行為,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。

結論:

勞工要離職時,要求勞工提前預告的時間可以縮短,不可以增加。

但雇主解雇員工時要提早預告的時間只能增加,不可以縮短

違反的話,約定的時間都會被縮短成勞基法規定的時間。

舉例來講,

假設在勞動契約中雖然要求已經在職三年以上( 預告時間為30日)的員工應提早60日前提離職,但因為勞基法的規定,應預告的時間仍然是30日,即便僅提早45日(約1個舒月)提離職,仍然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,員工不會因此造成違約。

但是,如果是約定雇主解雇員工應該提早60日前通知(這麼好的老闆應該不常見),這規定對員工比較友善,所以勞基法允許做這樣的特別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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