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字第1090320b號(民國109年3月20日)
「 一、來信所提「非模仿蠟筆小新的臉所繪製,只是利用二次創作將蠟筆小新的元素運用在作品的其他部分上,向蠟筆小新的作者致敬」一節,雖未利用(模仿)「蠟筆小新的臉」,惟如明顯運用到蠟筆小新角色造型、寵物小白等美術著作之元素,致可能與原著作產生關連式聯想者,恐仍涉及著作權法「重製」、「改作」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,該等利用行為並不會因屬向作者「致敬」即不必取得同意或授權;又客製商品雖不會大量生產,仍涉及營利行為,主張合理使用空間有限,建議仍應取得同意或授權,始得合法利用。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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